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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管理,创造优异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开放。
第二条 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训练育人。
第三条 制订科学、合理的训练计划,每学年度开学的第二周和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必须向体委提交年度训练计划和课时计划。
第四条 坚持常年训练(含日常训练和寒暑假训练),每周训练不得少于5次,每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第五条 训练中,必须着运动装,不进行与训练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每学期结束后,教练员必须向体委提交训练总结。
第七条 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做好运动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实行教练员负责制。
八、教练员应当指导运动员认真训练,诚实比赛,不实施有违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九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针对运动员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运动员的运动成绩。教练员所带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冠军,相当于主持一项国家级课题;教练员所带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第二至第三名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冠军,相当于主持一项省级课题;教练员所带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第四至八名,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第二至三名及锦标赛冠军(大学生运动会项目),视同在学校核准的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练员所带运动员获得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第四至六名及锦标赛第二至三名(大学生运动会项目),视同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练员所带运动员获得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第七至八名及锦标赛第四至六名(大学生运动会项目),视同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
第十条 奖励办法
1.教练员平时训练实行课时津贴制。每月平时训练津贴只拿实际训练天数的2/3。每学年结束后,如教练员所带2-6名运动员,有1/2的运动员成绩有所提高;7-10名运动员,有1/3的运动员成绩有所提高,教练员的平时训练津贴方可按实际训练天数补发。
2.单项及集体项目在全国同一级别的比赛中,名次比以往有所提高并且在前八名,教练员的平时训练津贴方可按实际训练天数补发。
3.教练员的平时训练、寒暑假训练、赛前集训和比赛期间只发放补贴,不计工作量。
4.带队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比赛的教师,按实际比赛天数计算,省外比赛每人每天按4学时计算,省内比赛每人每天按3学时计算。带队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比赛须持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正式通知,方可计算其教学工作量;另有酬金的则不计算其教学工作量。凡带队参加上述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比赛,须在比赛计划下达后将带队教师名单、时间连同比赛文件一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5.指导训练高水平运动队的教师,周一至周五指导训练的,每天按2学时计算;双休日指导训练的,每天按3学时计算;利用节假日或寒假指导训练的,根据实际指导训练天数,每天按6学时计算。指导训练高水平运动队的工作计划(包括项目、指导教师、指导课时)须在每学期排课时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体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